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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黃輝 通訊員劉麗 走在路上,頭頂落下的高溫熔化物引燃行人衣物並灼傷皮膚。11月18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對該起物件損害責任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某供電公司賠償原告肖先生各項損失4700餘元。
  經審理查明,今年6月底,肖先生正常行走至市區標有“10kv北門線下人民支線05號”變壓器下時,被變壓器上掉下來的高溫熔化物擊中左肩、左下顎並引起身上衣物起火燒傷皮膚,後在路人幫助下將火撲滅。肖先生報警後入醫院門診治療。被告派人到現場搶修並賠償了肖先生當天門診費用。因該事故導致肖先生面部有一化膿傷口,肖先生後又住院治療3日。經核定,肖先生因此事故造成損失4700餘元。  (原標題:燒傷行人 變壓器掉高溫熔化物管理者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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